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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     来源: 浙江旅游学院教工之家    点击: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现就工会改革和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和任务,积极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

(1)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号召全党全国人民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工会在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认真履行维护这一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加大调节社会矛盾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国各族职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3)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的改革和建设不断加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特别是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以来,各级工会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还不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必须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继续推进工会改革,全面加强工会建设,使工会以新的面貌、新的姿态迈向二十一世纪。

二、工会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4)工会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实行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和贯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出发,逐步改革工会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及有关制度,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5)工会改革和建设应当认真坚持以下原则:

保证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自觉地放到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中加以把握,与工会工作实际紧密结合;

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与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统筹规划,继续深入。

(6)工会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全面加强工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用邓小平理论武装的、能够带领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英勇奋斗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坚强的、深受广大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解决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给工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贯彻落实。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积极推进工会领导机关的改革和建设,转变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力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

三、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8)基层工会是整个工会工作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基层工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下大力搞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基层工会具有活力的主要标志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职工的意愿和本单位的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履行主人翁权利和义务;积极调处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职工为推进企事业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在职工群众中有号召力、凝聚力,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9)围绕企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基层工会要认真履行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抓好重点工作,带动其他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特别要逐步形成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送温暖工程”为基本形式的职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以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为基本内容的建功立业激励机制。同时,要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配合党政搞好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努力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要依据本企业特点开展工作,重点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外商和业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

(10)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会工作。

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搞好企业集团的工会建设。认真履行建会审批手续,明确工作任务,理顺领导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组织职工开展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靠职工推进集团的改革和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11)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公有制小型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放开搞活”小企业改革中的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特别要认真研究和解决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小企业改革步伐,给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应积极参加地方和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坚持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关心职工生活,努力为职工排忧解难。

小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就近以行业或区域划分,成立基层工会联合会,其主席可以从上级工会干部或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中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成员单位工会工作,协调工会活动,交流工会工作经验,协助或代表成员单位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12)加强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和机关中的工会工作。这些单位的工会,要从知识分子比较集中、脑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行政努力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推进本单位的民主建设,依靠职工做好工作。

机关工会是由机关工作人员组织起来的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非直接为机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由地方工会或相关产业工会领导和管理。

(13)抓紧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企业登记、筹建、投产同步进行。加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适应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会的组织结构,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提高职工入会率。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劳动力流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做好会籍管理工作。保证工会组织的独立设置和完整,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14)合理确定基层工会编制,选配好基层工会主席。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干部的编制,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4‰的比例确定。

基层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级配备,副主席按中层正职级配备。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会;设常委会的,应进入党委常委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尽职尽责做好工会工作,有关方面应保证他们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企业行政领导不宜兼任工会主席。

(15)健全基层工会民主制度,推进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基层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建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会员(代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会领导人的制度,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撤换、罢免工会领导人的制度。基层工会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大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要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建设一支宏大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依靠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开展工作。基层工会可以工会积极分子为骨干,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群众的意愿,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和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生活福利互助组织,积极开展活动。分厂、车间工会和工会小组,在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开展活动。

(16)依法保障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以工会主席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作不利的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对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的,企业应与党政干部一样予以妥善安置,并落实相应的待遇。

工会干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打击报复和其他不公正对待时,上级工会要坚决予以保护,积极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直至诉诸法律。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17)加强工会经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工会财产不受侵害。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按时足额拨交经费。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审计组织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会的财产、经费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和国家及用人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清偿债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为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其上一级工会处置。

(18)积极发展工会企事业。这对于促进国家第三产业发展,开辟就业岗位,增强工会经济实力,更好地为职工办实事好事,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切实予以重视。工会企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抓住机遇,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会特色,艰苦创业,积极稳妥地发展。根据市场和职工的需求,及时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重点发展以职工社会化综合服务和为职工福利保障服务为主的企事业,积极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互助保险、职工住宅合作社、劳动就业服务业等支柱产业,重视和大力发展基层工会企事业。切实加强对企事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积极推进企事业科技进步,强化经营管理,推动工会企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之在全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19)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基层工会改革和建设与建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实建家内容,改进建家办法,使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深入。重视车间和班组工会的建设,积极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把工会的基础夯实。通过不懈的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受到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