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 来源: 浙江旅游学院教工之家 点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强工会建设、做好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利益,既是各级工会的责任所在,也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高度,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决策时,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要进一步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渠道的重要形式。省政府已经与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和同级地方工会建立相应的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府有关工作,听取并研究工会组织的意见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与工会组织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特别要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情况的信息通报工作,形成畅通互动的信息渠道。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着眼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三方协调机制,并从各地实际出发,推进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支持工会组织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重点的基层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完善工会维权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化维权工作,对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进行监督和纠正,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有工会参与的基层维权工作网络,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大力贯彻实施全省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加强工会维权队伍建设;支持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监督,开展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开展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加强工人文化宫等为职工服务的设施建设。要通过认真贯彻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不断发挥工会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浙政办发〔2005〕92号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